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促进学院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22〕2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学院党委会议决策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关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四)涉及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科研与师资队伍建设、社会合作、对外交流等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年度招生计划及规模。
(五)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教职工绩效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
(十)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项。
(十二)院级和需要呈报上级的重大表彰,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以上干部使用、系(部、室)主任使用等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支部书记的换届与调整、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学院科以上干部的推荐。
(三)各系部室主任的任命使用。
(四)各类代表等候选人的推荐。
(五)院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六)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重大社会服务、合作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房屋修缮项目的申报。
(四)重大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学院大型、重要活动的安排、接待等事项。
(六)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过要求数额的,需提交党委会议研究。
(二)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调整预算和大额支出,超过要求数额的,需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通过后,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
(三)重大捐赠资金。
(四)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根据《华体会正规平台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华体会正规平台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以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及到会人数按《华体会正规平台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华体会正规平台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华体会正规平台党政办公室做会议记录。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通报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党政联席会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学院科以上干部推荐、系(部、室)主任使用,在党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书面征求本学院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策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需要经学院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也应提前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集体决策规则。集体决策应按照《华体会正规平台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华体会正规平台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实施
第十一条 分工实施
(一)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学院决定申请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报学校招标机构或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向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长汇报;
(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三)学院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四)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学院集体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学院党委、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单位及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中共华体会(中国)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