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正规平台宣传文化阵地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6-16浏览次数: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文化阵地管理,优化文化育人环境,弘扬主旋律,发挥正能量,促进校园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文化阵地包含宣传橱窗、宣传栏、张贴物、悬挂物、电子显示屏等。

第三条  宣传文化阵地管理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各教学系、职能科室及各党支部配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开展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宣传橱窗、宣传栏、张贴物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栏,是在学院内公共场所设置的相对固定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栏。

第五条  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选址、设计、安装应该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规划和管理。公共场所现有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栏主要由职能科室、教学系与党支部等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宣传橱窗和宣传栏所宣传的内容均由学院党委统一审核把关,做到定期更新,原则上每学期更新一次。

第七条 校园张贴物的内容须真实合法,健康向上,用字规范。张贴物应按规定张贴在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内,并在张贴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与党委武装部等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园内或建筑物墙面随意张贴,严禁任何个人在宣传橱窗和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一经发现,将追查张贴者的责任。

第八条  宣传橱窗和宣传栏如出现破损、掉落等情况办公室应及时维修。

第三章  悬挂物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悬挂物,是以悬挂、张贴、安放等方式设置在学院公共场所内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条幅、海报、广告、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第十条  根据悬挂物内容的不同,均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以后,方可在规定的位置悬挂。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学院建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设置悬挂物,宣传标语不得涉及展销、促销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也不得以商家赞助等名义设置宣传标语。

第十二条  在宣传标语悬挂期间,应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标语如出现破损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更换、维修。在活动结束后1天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宣传标语应在活动举办地点悬挂,不得擅自扩大悬挂范围,对不符合悬挂地点、破损的和办理审批手续的宣传标语,要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悬挂物,学院办公室、相关职能科室与相关负责老师等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限期不拆除悬挂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上报至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华体会正规平台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华体会(中国)委员会

2020年6月16日